「彰化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」 公告事項:
(一)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,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:
1.施放爆竹煙火。但元旦、除夕、春節、元宵節、端午節、國慶日及特殊民俗活動(如迎神繞境)等國家慶典及民俗節慶,不在此限。
2.使用擴音設施、敲鑼、打鼓、吹號從事神壇、廟會、婚宴喜慶、殯葬及祭典等民俗活動。
(七)違反本公告者,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立即改善,如未遵行者,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