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代表會核准 修正之收費辦法 1.凡公司,廠商或一般民眾均可申請使用。 2.自備A4規格廣告物。 3.收費標準以廣告欄張貼一張,期限為10天,如有需要可申延二次,每張每10天收費新台幣50元整。 4.一次申請張貼稅額達新台幣叄萬元以上者優惠百分之四十,須於核准張貼日起,一年內使用完畢。 5.填具申請書,經核准,繳費後再將廣告物交由本所清潔隊代為張貼,申請數量超出版面數量時得依申請順序順延張貼。 6.同一內容廣告,每處廣告欄限張貼一張。 7.廣告經申請後不得要求中途退費。 表單連結
TOP